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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愿换岗位被单位强行解雇

  2007年7月,三十岁出头的吴女士与某工程装备公司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正式上班后重要从事名目采购工作。吴女士很爱护这份工作,工作时光不长就做出了显明的成就,升职为该公司洽购部项目经理。2008年10月,公司与吴女士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1年10月1日。然而让吴女士不料到的是,2010年1月8日,公司单方通知她由采购部调入营销部任项目拓展代表coach3折包包。始终从事采购部工作的吴女士表现无奈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后来她书面告诉公司不同意调动岗位,可是公司强行要求吴女士改换工作岗位。

  当月15日,公司再次告诉吴女士,须在16日进行工作交接并到营销部报到,否则按《员工手册》处置。针对公司的强硬立场,吴女士同日及20日又两次书面回复公司不批准调动岗位。1月21日,公司不顾吴女士仍在原岗位上班的事实,以其18日至20日在营销部旷工3日为由,对其进行通报并解除劳动合同。越日,吴女士只得分开公司。吴女士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能失掉支撑。吴女士将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她在诉状中称:公司有意单方面调动工作岗位coach包包型錄,变相迫使自己接收分歧理部署,并借机将本人不到新岗位视为旷工,从而到达守法解除合同的目标。吴女士主意公司支付双倍经济弥补金25290元及补发2010年1月16日至21日的工资779.77元,并补缴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的社会保险。

  状告单位取得抵偿一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辩称:吴女士持续旷工,公司是正当解除劳动合同,不赞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1月16日至21日的工资lv名牌包包特價館光臨。因为吴女士连续旷工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8月3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变革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情势。”因而,劳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将要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充足协商,并达成一致看法。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换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

  本案中,公司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与吴女士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通知吴女士调动工作岗位,并以吴女士未到新工作岗位达3日将其定性为旷工,解除与吴女士的劳动合同,这一做法不合乎法律规定。吴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发工资的诉讼要求成破,法院予以支持。因公司未供给吴女士的绩效工资情况,故法庭采用吴女士主张的月均匀工资为4215元,据此依照相干标准,公司应该向吴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2645元。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解除与吴女士的劳动合同,未支付1月18日至21日的工资,依照上述工资尺度,公司应当向吴女士支付工资775元。吴女士请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因该恳求不属于法院处理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认定,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划定,法院裁决公司支付吴女士经济补偿金及工资总计13420元。驳回了吴女士的其它诉讼请求。

  汤倩 李自庆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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