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蒲某一家租下贺某位于原盐津县供销社果品饮料厂的旧厂房二楼的一个套间。该套房阳台与相邻的一栋二层高水泥平房的房顶层凑近,因套房阳台的栏杆年久失修呈现豁口,蒲某3岁的女儿小希(化名)便常常与其余小孩穿过阳台的洞孔到相邻的水泥平房顶上玩耍。

  2008年9月12日下战书6时许,小希等多名小孩像平常一样来到平房顶上玩耍,听到其母亲唤其回家,于是匆仓促向母亲奔去,不慎从平房顶上摔落到地面,以致头部重大受伤。医生诊断为重型颅脑伤害,为此,蒲某花去医疗费共31020.86元。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贺某将屋宇出租给原告后,曾对护栏进行过修理,但仍有疏于管理的错误,应承担15%的责任。遂判决贺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7073.3元。蒲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昭通市中级国民法院作出二审讯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记者 汪艳霞 通信员 陈银虎(云南信息报)<

  女儿从破损的阳台溜出去游玩,不慎摔成动物人,蒲某将房主告上法院,索赔51万余元。近日,昭通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房东有疏于治理的差错,应承当15%的义务,抵偿被告各项丧失770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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